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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 号)包括:木炭(原料为不含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3)《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包括: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l,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剂、七氯、毒杀芬、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地乐酚及其盐和酯、二硝酚、狄氏剂、异狄氏剂、氟乙酸钠、2,4,5-涕及其盐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氟乙酰胺(敌蚜胺)、杀虫脒、二恶英、呋喃。
(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第87号)包括:硅砂及石英砂、其他天然砂。其中,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
下列物品,关税法中禁止进口(关税法第69条第11点)。如果进口下列这些被禁止的物品,会受到关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处罚。
1.麻药、精神药物、大麻、鸦片、罂粟、兴奋剂、鸦片烟具
2.指定药品(为了供医疗等用途而进口的东西除外。)
3.手枪、步枪、机关枪、炮和这些枪炮的弹药以及手枪部件
4.爆炸物
5.火药类
6. 关于禁止化学武器和限制特定物品等的法律第2条第3项规定的特定物品
7. 预防感染症以及针对感染症患者的医疗相关法律第6条第20项规定的第一种病原体等以及同条第21项规定的第二种病原体等
8.货币、纸币、银行券、印纸、邮票、或者是有效证券的伪造品、改造品、仿造品以及伪造卡(含生卡)
9.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有伤风化的书籍、图画、雕刻物品以及其他物品
10.儿童色情
11. 侵犯专利权、实用新发明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相关权、培养者权的物品
12. 构成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或第10号至第12号所示行为的物品
除上述之外,在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等相关法律、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方面也有禁止进口的。
另外,请注意声称合法销售的香草、精油和浴盐等商品中,因为其中含有“麻药”和“指定药物”,所以也被禁止进口。
本表中商品的隶属关系由以下原则确定。
1 部、类、节的名称仅供参考。 在应用本表时,商品的隶属关系应按照本款的规定以及与其相关的部或类别的注释的规定,除非本款或注释另有规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2 (a)每个部分中列出的任何物品都包括未完成品,这些未完成品在介绍时具有作为成品的重要特征。此外,成品(包括按照原则2被看作是成品的未完成品),包括尚未组装的和在展示时已经拆解的。
(b)各项记载的任何材料或物质均应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另一种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而成的物品,也包括由特定材料或物质组成的某些物品。也包括由此类材料或物质制成的物品。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物品的隶属关系,应按照三项原则确定。
3 如果由于适用2(b)项的规定或其他原因,该物品被认为属于多个项目,则应按以下规定确定隶属关系。
(a)具有最具体限制的部分优先于具有更一般描述的部分。 但是,如果两个或多个部分中的每一部分仅描述了混合或组合物品中包含的材料或物质的一部分,或者仅描述了零售套装组件的一部分,即使其中一个段落提供了更完整的物品的详细描述,这些术语应被视为对物品具有同样的特定限制。
(b)混合物、由不同材料制成的物品、由不同成分制成的物品以及零售套装中的物品。那些不能从(a)的规定中确定从属关系的,只要能够适用(b)的规定,就属于赋予物品重要性能的材料或部件。
(c)不能由(a)和(b)的规定确定从属关系的物品属于同等价值项的数字排列中的最后一项。
4 根据上述原则不能确定隶属关系的物品,属于与该物品最相似的物品所属的项。
5 除上述原则外,以下物品适用于以下原则。
(a)相机盒、乐器盒、枪盒、绘图仪盒、项链盒或类似容器,专门制造或适用于存放特定物品或成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与存放在集装箱中的货物一起出示,通常与物品一起出售的物品都包含在物品中。但是,此原则 (a) 不适用于始终提供重要属性的容器。
(b)根据此条 (a) 原则的规定,与货物一起提供并通常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在货物中。但是,本条(b)不适用于明显适合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
6 在使用本表时,该条属于该款的哪一项,应根据该条的规定和有关项目的注释,并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只可以比较同级别。在第6条原则的应用中,除非在上下文中另有解释,否则相关部分或类别的注释也适用。
附注(关税率表)
1 本表列于同表项名栏内的物品,作为每项所列物品的分项,应在每项所列物品的范围内,对物品有限制的,除另有规定外,列为分项的项目也有类似限制。
2 本表税率一栏中,以百分比列示的税率以价格为计税基础,以数量列示的税率以数量为计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数量应为净数量。
3 本表中“计税价格”为特定关税产品按照(关税定率法)第4条至第4条第8点的规定计算的价格。
4 在本表中,“%”表示百分比。
5 第 77 类是关于产品名称和分类统一系统的国际条约,它已被搁置以备将来使用,并且是一个缺失的序号。
附注(进口统计品目表)
1 同表为本表各号所列项目的细分,应在各项目所列物品范围内,对该物品有限制的,除另有规定外,列为该物品细分项的物品也有相同的限制。
2 本表税率一栏中,以百分比列示的税率以价格为计税基础;按数量显示的税率,以数量为计税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数量应为净数量。
3 本表中“计税价格”为特定关税产品按照(关税税则法)第4条的第4点至第8点的规定计算的价格。
单位表 | ||
符号 | 中文 | 日本語 |
CM | 立方米 | 立方メートル |
CT | 克拉 | カラット |
DT | 排水吨数 | 排水トン数 |
DZ | 打 | ダース |
GR | 克 | グラム |
GS | 高斯 | グロス |
GT | 总吨数 | 総トン数 |
KG | 千克 | キログラム |
KL | 千升 | キロリットル |
KW | 千瓦时 | キロワットアワー |
L | 升 | リットル |
M | 米 | メートル |
MT | 吨 | トン |
NO | 个、本、枚、头、只、匹、台、 双、架、艘、件 | 個、本、枚、頭、羽、匹、台、両、機、隻、着 |
SM | 平方米 | 平方メートル |
ST | 组 | 組 |
TH | 千个、千本、千枚 | 千個、千本、千枚 |
PR | 双、对 | 足、対 |
(D.W.) | 干燥容量 | 乾燥重量 |
(I.C.) | 带容器 | 容器とも |
(I.I.) | 带内包装 | 内装とも |
(M.C.) | 金属含量 | 金属含有量 |
公司名称:株式会社T&W
QQ号码:7959460 (工作日9:00-18:00)